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30號原告 賴啟民 指定送達處所: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指定送達處所:同上被告 許漢林
張榮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係由陳俊良以訴訟代理人身分提出起訴狀,然並未檢附委任書,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其訴訟代理權之欠缺,並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