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41號聲請人 陳鈺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月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借據未約定清償期,故請提出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經許月女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之證明文件影本(聲請人雖提出第一次補正,陳報於民國109年6月12日補寄存證信函予許月女,但未提出經許月女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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