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77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 洪繪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虹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152,054元利息起算日係「113年1月13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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