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5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591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 郭采榆 (原名: 郭素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補正狀內釋明利息從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請求之利率(應指明特定利率)。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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