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6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示日(年、月、日)。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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