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9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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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99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被   告  陳閔煌
       洪月珠
       陳興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955元,及自民國(
下同)10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
之利息,暨自108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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