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573號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訴訟代理人 杜文棠
被 告 李心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壹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