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選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選字第50號原告 王昌英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複代理人 楊淑華 被告 洪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選舉法庭法官譚德周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鄭永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選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選字第50號原告 王昌英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複代理人 楊淑華 被告 洪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選舉法庭法官譚德周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