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緯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後確實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