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15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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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簡字第1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壢簡字第15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經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爰審酌被告為役齡男子,應受徵召服兵役,竟出國後遲不歸國接受徵兵處理,意圖卸免依法律服兵役之憲法義務,造成國防安全兵力徵集空隙,所為誠屬不該暨其並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被告之年齡、學歷、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節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被告經此教訓自應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