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吳鎮州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崴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林大及 黃順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