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 劉玉台 原告與被告天悅溫泉休閒股份有限公司、祥展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94,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