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333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曾兆宗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零柒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曾兆宗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169號、103年度繼字第1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曾兆宗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除積極搜尋追討被繼承人之投資、薪資等遺產外,並辦理被繼承人所遺新竹縣○○鎮○○段00000000地號及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加註遺產管理人登記,且辦竣相關公示催告、刊報公告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將拍賣被繼承人曾兆宗所遺新北市○○區○○段○○○號等3筆土地,其遺產總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310,000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13,100元;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3,807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故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迄今之管理費用(管理報酬暨墊付費用)共計16,907元,聲請人為參與分配之需,爰聲請酌定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169號、103年度繼字第11號、103年度 司家 催字第28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代管被繼承人曾兆宗遺管理費用計算表及相關費用單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2年度繼字第1169號、103年度繼字第11號、103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卷宗核閱無誤。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曾兆宗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應屬適當。而被繼承人曾兆宗之遺產現值,依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上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最低拍賣價額(103年12月9日第3拍核定價格)合計為860,000元,核定報酬為8,600元,以及墊付費用3,807元(內含閱卷影印費、戶政規費、差旅費、刊報費、聲請費用等),合計12,407元,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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