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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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簡字第246號原告 徐炳煌 被告 周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03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230元,該裁定已於100年6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哲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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