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06號聲請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彩雲 (即 張德龍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2.最新(一個月內)土地、建物登記全部第一類謄本。
3.被繼承人張德龍之除戶戶籍謄本。
4.被繼承人張德龍之繼承系統表。
5.被繼承人張德龍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6.債務人銘訊通訊器材行之營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7.經查威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8.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9.除所提之和解筆錄外之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