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60號聲請人 呂長江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秀琴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1.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顯非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登記之存續期間內之債權,是請補正提出其他合於所登記之存續期間內之債權證明文件。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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