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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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02號原告己○○
丙○○○戊○○庚○○辛○○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丁○○「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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