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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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桃簡字第25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綠野山莊8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2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5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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