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66號原告甲○○
三號被告乙○○○HUYN
原住桃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住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然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訪查結果,被告未住該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七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故應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