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6號7指定辯護人潘秀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通緝到案,本院經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行交互詰問傳訊多位證人及調查各項證據後,認為被告甲○○原受羈押之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徵詢被告甲○○、辯護人及公訴人之意見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黃美盈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