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又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10月2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98年1月20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陳添喜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