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家訴字第13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由第三人提起者,須以夫及妻為共同被告,此即所謂必要之共同訴訟,如夫或妻死亡,則第三人不得提起此項訴訟,否則其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69條第2項本文自明,並有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341號著有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子 王建財 前於民國89年9月29日在大陸地區與被告結婚,因王建財已於96年5月間死亡,而原告從未與被告聯繫或見面,懷疑王建財與被告間係假結婚,請求確認渠等婚姻無效云云,依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原告起訴有被告不適格之違法,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其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