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362號、第3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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