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創業準備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4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 律師被告香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德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返還創業準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設於台北縣土城市○○街○號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抄本1件在卷可稽(見原告97年12月30日陳報狀之附件一),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97年1月14日筆錄),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至兩造雖曾簽訂連鎖加盟店合約書約定由本院合意管轄,然兩造亦已向本院陳明,業已變更上開合意改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並聲請本院移轉板橋地院管轄等語(見同上筆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正本與原本證明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珮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