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751號
原 告 台灣本草甘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儀榕
訴訟代理人 林依蓉
被 告 靖紘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9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