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上訴人 劉士博 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 律師被上訴人 蔡水明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2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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