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7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6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中華民國94年2月
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亦有明文。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前開意旨,自仍得易科罰金。
三、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2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3月4日9時15分許為警採│97年3月4日9時15分許為警採│96年11月13日│││尿前回溯24小時內某時│尿前回溯24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773號│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773號│基隆地檢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機關年度案號│││35、36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876號│97年度訴字第876號│97年度訴字第1378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97年10月29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876號│97年度訴字第876號│97年度訴字第1378號││決├─────┼───────────────┼───────────────┼───────────────┤││確定日期│97年7月30日│97年7月30日│97年11月17日│├─┴─────┼───────────────┼───────────────┼───────────────┤│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187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187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692號│││(編號1至6數罪併罰)。│(編號1至6數罪併罰)。│(編號1至6數罪併罰)。│└───────┴───────────────┴───────────────┴───────────────┘┌───────┬───────────────┬───────────────┬───────────────┐│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6日│97年1月14日│96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基隆地檢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基隆地檢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機關年度案號│35、36號│35、36號│35、36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78號│97年度訴字第1378號│97年度訴字第1378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29日│97年10月29日│97年10月29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78號│97年度訴字第1378號│97年度訴字第1378號││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17日│97年11月17日│97年11月17日│├─┴─────┼───────────────┼───────────────┼───────────────┤│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692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692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692號│││(編號1至6數罪併罰)。│(編號1至6數罪併罰)。│(編號1至6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