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841號
聲請人 張銘華
關係人 王寶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王寶貴地政士為被繼承人 謝林天花 (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1年1月11日死亡,最後住所:臺南縣○鎮鄉○○村○○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謝林天花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謝林天花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謝林天花(下稱被繼承人)同為臺南市左鎮區左鎮段561之3地號、585之5地號、585之7地號、585之8地號、585之10地號、585之11地號、585之13地號、619之1地號、619之4地號、619之5地號、621地號、625之2地號、625之4地號土地共有人 廖雪 之繼承人,為利害關係人,因被繼承人業於民國81年1月11日死亡,且繼承人均先於其死亡,繼承人有無不明,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除戶戶謄等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未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予准許。
四、再者,經聲請人陳報王寶貴地政士願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有陳報狀、地政士證書等在卷可參,本院審酌王寶貴地政士應具備不動產處理與遺產管理人相關職務之專業能力,且與系爭遺產及被繼承人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應足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王寶貴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