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淑慧選任辯護人林明煌律師
黃碧芬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蘇琬能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