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57號原告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法舟 原告 黃福來
吳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建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萬陸仟壹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