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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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50號原告 黃偉忠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官 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官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叁拾伍萬叁仟柒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叁仟壹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蔡昀潔附表(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美金部分:35萬美元×29.582(起訴日即102年10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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