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8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秋霜 律師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國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