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8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秋霜 律師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國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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