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3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97年7月22日上午9時20分行言詞辯論期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