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9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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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9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七四號
聲請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清水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九七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黃菀茹┌───────────────────────────────────────────────────────┐│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七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林殿浩 │合作金庫銀行永吉分│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壹萬貳仟伍佰元│0000000│││││行│││││├─┼─────────┼─────────┼───────────┼─────────┼────────┼──┤│2│林殿浩│合作金庫銀行永吉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壹萬貳仟伍佰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