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9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九0號
聲請人柯桂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秀妙┌───────────────────────────────────────────────────────┐│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九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華南銀行中崙分行│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壹拾萬零貳佰柒拾伍│IC四0九四六七││││有限公司 李昆枝 │││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