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71號聲請人 黃寶鶯 代理人 吳泓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敏芳┌──────────────────────────────────────┐│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2│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3│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4│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5│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