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45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灣桃園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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