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簡上字第7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所為109年度交簡字第31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原起訴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896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永義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徐督欽就和解條件有初步共識,告訴人請求再行安排調解,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份在卷可憑,是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林柏壽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