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7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琴容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黃琴容於民國108年6月4日20時許,在高雄市某處,利用網路設備連結上網際網路,登入其暱稱即本名「黃琴容」之Facebook(下稱臉書)帳號,見告訴人 洪嘉穗 以其暱稱即本名「洪嘉穗」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韓國瑜土包子軍團」臉書社團網頁上之發文內容,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等文章下標註「洪嘉穗」並留言「妳是青暝噢!后悔末去死死白癡,上任五個月農漁民有輕鬆外多高雄道路整修160條!妳真的不無目睭瞠看嗎?還網路瘋傳第一名?~神經病」、「人那三八無救啦」等文字,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08年6月5日向被告提起告訴,被告業已於109年8月14日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年11月20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告訴人警詢筆錄、本院109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046號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足稽,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