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21號聲請人 楊毓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於民國110年10月8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康紀媛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2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7253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