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796號附民原告 林俊吉 附民被告 陳茂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易字第85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犯竊盜之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1年8月24日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85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有判決書1份在卷可考。而原告於上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之111年8月30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日期時間章為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刑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