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 王智韋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政德汪叔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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