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8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陳志宏即被告選任辯護人江鎬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802號、第16438號、第16439號、第16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宏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志宏已坦承犯行,爰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以利家人探望等語。
二、聲請人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11年7月14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因被告現已坦承犯行,相關事證亦屬完備,難認尚有勾串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必要,此部分限制應予解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張婉寧
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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