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 張皓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耿暐 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88,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