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乙○○被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叁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捌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