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5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高于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進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進義發支付命令,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 陳明 受讓債權之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等金額各若干元,聲請人僅泛言債務人自94年3月16日起至95年3月28日止應計付之利息、違約金、年費及手續費總計7,049元,未確實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該部分聲請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