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98號聲請人 陳春苑 訴訟代理人 陳傳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9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521│├──┼────────────┼────────┼──┼──┤│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41│├──┼────────────┼────────┼──┼──┤│0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56│├──┼────────────┼────────┼──┼──┤│000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