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姿盈選任辯護人蕭棋云律師被告高忠信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 律師
王俊智 律師被告 鄭文賢 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 律師被告 蔡東崑
林金萬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念暉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姿盈、高忠信、鄭文賢、蔡東崑、林金萬等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林鈺琅法官王惟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