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6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馨
孔繁輝 被告新立通數位媒體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翁乃如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邱政勳 律師 楊佩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如經認定無效時,本件爭議事實應適用何權利義務關係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琪媛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