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028號上訴人 許世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2萬元,並在報紙登載道歉啟事。核其訴訟標的價額:請求12萬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於報紙登載道歉啟事,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上訴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220元,第二審裁判費6330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7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蘇芹英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韻雅